认清语文教育研究的两个基本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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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是什么?“语文教育”是什么?关于这两个问题,近年来语文教育界探讨得颇为热烈。在一些“新理念”以及一些新术语的介入下,一些人的观点似乎令人耳目一新。本文也想发表一些看法,权当“老生常谈”。

考察“语文”一词,它最初是出现于“五四”以后讨论国文国语教育的文章中,例如,1923年穆济波在《中等教育》第2卷第5期上发表的《中学校国文教学问题》一文中,就曾讨论过“语文的本身是不是教育的目的”的问题。20世纪3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人复兴文言、反对白话的主张,上海文化界人士陈望道、胡愈之、叶圣陶、黎锦熙、夏丐尊、马宗融等人联合发动了“大众语”运动,从而来抗衡文言复古以保护白话,他们在讨论“大众语”的文章里,便使用了“语文”、“大众语文”等词语。但是,“语文”作为一门课程的名称则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小学教材的定名之时。翻阅中国现代语文教育史,我们可以看到,在清末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语文类课程主要表现于“中国文字”(初等小学堂设)与“中国文学”(中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设);1922年,北洋政府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全国教育联合会组织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草拟了中小学课程体系,并于1923年颁布了中小学课程纲要,此时中小学分设的“中国文字”和“中国文学”改称为“国文”;1932年以后,小学称“国语”,中学称“国文”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教课书编审委员会将“国语”和“国文”统称为“语文”。

通过以上简单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语文”这个词并非古已有之,而用它来作为一门课程的名称也只是今人的规定。因此,对“语文”这一词的理解,我们一方面不能作训诂学的考证,另一方面也不能简单地照搬它的词典义作它被规定的课程意义上的理解。语言学家王宁就曾指出,“语文”不像“语言”,“语言”已经是个成熟的科学术语,而“语文”则是个未经规范的普通名词。①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切把握作为一门课程名称的“语文”的意思,而不去作望文生义的诠释,我们认为,现在唯一可行的方法只能去稽考命名课程的直接当事人的论述,无疑这样做是最为可靠的。(这就像父母给小孩起名字,起出来的名字究竟意义何在,父母自然是最清楚不过的了。)命名课程的直接当事人的论述是存在的:

“什么叫语文?语文就是语言,就是平常说的话。嘴里说的话叫口头语言,写在纸面上的叫书面语言。语就是口头语言,文就是书面语言。把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连在一起说,就叫语文。”

“‘语文’一名,始用于一九四九年华北人民政府教科书编审委员会选用中小学课本之时。前此中学称‘国文’,小学称‘国语’,至是乃统而一之。彼时同人之意,以为口头为‘语’,书面为‘文’,文本于语,不可偏指,故合言之。亦见此学科听说读写宜并重,诵习课文,练习作文,故固为读写之事,而苟忽于听说,不注意训练,则读写之成效亦将减损。……其后有人释为语言文字,有人释为语言文学,皆非立此名之原意。第二种解释与原意为近,惟‘文字’含意较‘文学’广,缘书面之‘文’不尽属于‘文学’也,课本中有文学作品,有非文学之各体文章,可以证之。第一种解释之文字,如理解为成篇之书面语,则亦与原意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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